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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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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3-4 條
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所定由公司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其內容應
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開發機能種類。
三、可行性評估。
四、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五、開發預定進度。
六、管理維護及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