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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不動產查封後,債務人與第三人就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而辦妥登記者,債 權人得逕行主張第三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對其不生效力,而訴請第三人 塗銷登記。如此,即足達其訴訟之目的,其對執行債務人為塗銷抵押權登 記之請求,並無必要。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不動產實施查封後,就查封物所為之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 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故不動產物權之移轉,在法院實施查封前,雖已聲請登記 ,但尚未完成,至查封後始登記完成者,尚不得據以對抗債權人。債權人 即非不得訴請法院塗銷其登記。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拍賣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六十三條,及辦理強制執 行案件應注意事項第二十八條等規定,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 到場,通知須以送達方法行之,作成送達證書附卷,若有應通知而不通知 ,或通知未經合法送達者,均為違反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未受通知 或未受合法通知之當事人,均得對之聲明異議。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不動產之執行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固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 拍賣並不因而停止。所謂無法通知,如遷徒、隱避及因故他往等情均屬之 ,立法意旨衹在促使執行法院踐行通知手續,苟已通知則縱發生上列情事 ,仍難謂與法定執行程序有何違背。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不動產之執行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固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 ,拍賣並不因而停止。所謂無法通知,如遷徙、隱避及因故他往等情均屬 之,立法意旨祇在促使執行法院踐行通知手續,苟已通知則縱發生上列情 事,仍難謂與法定執行程序有何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