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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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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1.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30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男女訂定婚約尚未結婚者,與他方之父母固不發生親屬關係,但男方之父 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子之未婚妻同居一家者,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家屬。
2.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11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成年之子,就承受其父之遺產有自行處分之權,縱令母為家長,家務由母 管理而其處分此項遺產,仍無須經母之同意或承認。
3.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22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父之妾如非自己之生母,固與之無親屬關係,惟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 與之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自己為家長時,即有扶養之義務。
4.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6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均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