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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扶養義務人,對於扶養權利人應給付之扶養費數額,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後 ,除扶養權利人,確能證明社會上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動,一般人日常生 活所必要之費用急劇增加,致以前判定之數額顯形不足外,自不得無端率 請增加。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扶養方法雖曾經判定,但被扶養人因以後情事變遷,為鞏固其扶養 權利起見,請求變更,非法所不許。 (二) 就業經判定之贍養費,關於給付方法應否變更有所爭執,在不涉及 贍養責任及給付額數之範圍內,無妨酌予判斷。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疾病非生活常態,原難於扶養費中預計,如遇有重大之病症祇可要求臨時 開支,要難援為扶養費用預算不敷之理由。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扶養費之數額,應依扶養義務人之財力,及扶養權利人需要程度定之,故 扶養費雖經確定判決定有數額,而於該判決之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 ,若因社會經濟狀況之變更,致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費用增加者,扶 養權利人自得請求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