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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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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112-2 條
本法第一百零七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107 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