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 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依此 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 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 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終身定期金契約與民法親屬編關於扶養義務之性質不同,自無民法第一千 一百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十八條等規定之適用。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 定之,倘負扶養義務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應免除其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