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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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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專利法
EN
第 111 條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應作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
經形式審查不予專利者,處分書應備具理由。
1.
裁判字號:
73 年判字第 16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新式樣係將物品之形狀、花紋或色彩予以表現即可使用,非如發明或新型 之本身具有技術性,須多次之實驗始能公開使用。故新式樣於產製後即可 公開使用,因而喪失新穎性,系爭新式樣係於四年前即已產製,為專利權 人所自承,難謂未公開使用。
2.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原告係依專利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申請新式樣專利,並非依同法第九十五 條申請新型專利,自應審查其申請專利之新式樣,是否係對於物品之形狀 、花紋或色彩首先創作,而適於美感,以及有無專利法第一百十二條及第 一百十三條各款所列之消極條件,以定是否准許其專利,初與是否合於實 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