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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移動式放射方式,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存容器之容器閥能在皮管出口處以手動開關者。
二、儲存容器分設於各皮管設置處。
三、儲存容器近旁設紅色標示燈及標明移動式乾粉滅火設備字樣。
四、設於火災時濃煙不易籠罩之場所。
五、每一具噴射瞄子之每分鐘藥劑放射量符合下表規定。
┌──────┬─────┬─────────┬─────┐
│滅火藥劑種類│第一種乾粉│第二種乾粉或第三種│第四種乾粉│
│ │ │乾粉 │ │
├──────┼─────┼─────────┼─────┤
│每分鐘放射量│45 │27 │18 │
│(㎏/min) │ │ │ │
└──────┴─────┴─────────┴─────┘
六、移動式乾粉滅火設備之皮管、噴嘴及管盤符合 CNS、一一一七七之規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 EN
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充填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
│滅火藥│第一種乾粉 │第二種乾粉或第三種│第四種乾粉 │
│劑種類│ │乾粉 │ │
├───┼───────┼─────────┼──────┤
│充填比│零點八五以上、│一點零五以上、一點│一點五以上、│
│ │一點四五以下 │七五以下 │二點五以下 │
└───┴───────┴─────────┴──────┘
二、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置於防護區域外。
(二)置於溫度攝氏四十度以下,溫度變化較少處。
(三)不得置於有日光曝曬或雨水淋濕之處。
三、儲存容器於明顯處所標示:充填藥劑量、滅火藥劑種類、最高使用壓力(限於加壓式)、製造年限及製造廠商等。
四、儲存容器設置符合 CNS、一一一七六規定之安全裝置。
五、蓄壓式儲存容器,內壓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 1MPa 以上者,設符合 CNS 一○八四八及一○八四九規定之容器閥。
六、為排除儲存容器之殘留氣體應設置排出裝置,為處理配管之殘留藥劑則應設置清洗裝置。
七、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