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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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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111 條
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