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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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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111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12 條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第 437 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第 460 條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第 464 條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第 482 條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 53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