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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 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抗告意旨援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謂被告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云 云,殊不知該條係規定得以聲請之人,並非規定一經聲請必須停止羈押, 以此攻擊原裁定為不當,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