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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管理人對清算財團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準用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賠償;其因同一事由應負責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應命連帶賠償。
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應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對於第一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第一項、第三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