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事訴訟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110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1.
裁判字號:
30 年渝抗字第 1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訴訟救助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固以明文定其範圍,但當事人僅 就法定範圍內之一部分聲請救助時,法院自應於其聲請範圍內予以裁判, 若當事人之聲請救助,僅請免納上訴裁判費,而其上訴依法本無須繳納裁 判費者,其聲請即無實益,自應予以駁回。
2.
裁判字號:
26 年鄂上字第 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已以明文定其範圍,依同條 之規定,既未免除訴訟費用之負擔,則受救助人依同法第七十八條以下之 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自應仍命受救助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