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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公立學校主計員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積分:
一、大專校院:依下列因素配置積分(如附表六);其積分總和,依附表七設定各大專校院主計員額與所在學校教職員總額之比率:
(一)年度預算金額。
(二)建教合作及科技部、教育部補助專案研究計畫筆數。
(三)統計報表數。
(四)統計調查樣本單位數。
(五)學生人數。
(六)系所數。
(七)所在校院教職員總數。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主計室或會計室,置主辦人員一人,佐理人員一人;普通型、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四十班至七十九班,技術型、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二十五班至七十九班,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八十班以上或設有分部、分校、進修部者得再各增置佐理人員一人。特殊教育學校及普通型、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國民中學部、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者,比照技術型、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三、國民中、小學之主計室或會計室,置主辦人員一人;國民中學三十六班至六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七十班以上或教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國民小學六十班至九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一百班以上或教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未滿二十五人者,得由該管上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指派人員兼任,或合併設置主計機構。
四、國民中、小學之班級數累計增減未超出上次調整主計員額時之班級數三班者,得暫不調整主計員額數。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 EN
未達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設處(室)標準之各機關,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辦理;其預算執行規模及預算員額數,得併入該上級機關合併計算主計人員員額之設置人數。
二、中央政府四級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二級各機關,且其業務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者,得置專責主計人員辦理,定其職稱為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
三、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指派主計人員兼任或兼辦。
四、同一主管機關得合併所屬數個機關設置主計機構。
五、由上級機關主計機構商請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主計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
前項第四款所稱主管機關,指各一級主計機構所在之機關。
第一項第二款所置專責主計人員,視同主計機構;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經指派負責兼任或兼辦各該機關主計業務之人員,視同主辦人員;該兼任人員之職稱為主任,但兼任中央政府四級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二級各機關,且其業務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機關主計業務者,其職稱為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