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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EN
各機關於第七條第二項獲配年度預算員額內,應依下列原則,合理配置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人力:
一、先充實業務單位所需人力,再妥適配置輔助單位人力。
二、輔助單位所需人力,應於組織法令規定編制範圍內,依業務繁簡、機關層級及規模等因素核實配置。
三、各機關應適時檢討輔助單位人力配置及運用情形;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列管為出缺不補或調整為業務單位人力。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 EN
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年度預算員額之總數,應以前一年度各人力類型配置預算員額總數為基準,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行政院徵詢一級機關後定之:
一、行政院核定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內辦理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緩急,與機關新增業務時,就所掌理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調整現有人力配置情形。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預算員額應予以精簡或裁減情形。
三、各機關經列管出缺不補預算員額之缺額情形。
四、員額評鑑結論之執行情形。
五、前一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情形。
六、其他有關人力進用時程、須具備專長條件、原已配置預算員額進用及運用等涉及預算員額配置之情形。
各一級機關應於前項獲配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機關層級及人力類型,辦理所屬各級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作業,並應於前項年度預算員額總數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分配結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並由該總處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