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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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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猝發疾病,應由死亡公務人員之遺族檢齊其生前就
醫紀錄,包含宿疾或其他病史之醫療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
之相關資料,由服務機關併同申請文件,送銓敘部依第十三條規定之審查
機制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