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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九條所稱主管職務,指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中正副首長及各級單位正副主管。所稱專門性職務,指刑事、外事及其他需具專門學能之職務。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各級警察機關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得經升職教育或專業訓練培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