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11 條
證明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應繳驗司法院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各級法院服務證明書及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實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