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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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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一及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五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