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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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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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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 11 條
事業依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達年度指定目標者,依下列規定適用優惠費率:
一、於六月三十日前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申請當年度及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適用優惠費率。
二、於七月一日以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申請之次一年度起適用優惠費率。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查核前,事業已依第九條規定提報執行報告且符合年度指定目標之執行進度者,得暫以優惠費率申報及繳納該年度碳費。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
第 9 條
事業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前一年度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以下簡稱執行報告)。
前項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業基本資料。
二、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量。
三、當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達成年度指定目標之進度說明及證明文件。
四、各項減量措施之執行進度及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十二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執行報告之查核作業,其查核方式得以書面審核或現場勘查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數事業共同申請之自主減量計畫,應優先查核以數事業目標年指定目標及年度指定目標加總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經查核數事業加總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未達指定目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就個別事業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