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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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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第 11 條
人力仲介業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確認利用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
EN
第 6 條
人力仲介業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定期確認有否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