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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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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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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EN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得派員或請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會同本法第七十條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人員,至被保險人工作場所或與該職業病暴露有關之場所,蒐集相關事證。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依前項事證實施職業醫學評估,作成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 70 條
為統籌辦理本法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其捐助章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