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11 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六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就業服務機構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就業服務之相關機關(構)、團體。
前項之單位應置就業服務員,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就業媒合服務每月服務量,每三十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三十人以三十人計;透過網際網路求職人數不計入。
二、支持性就業服務每月服務量,每六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六人以六人計。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
第 3 條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二、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三、職務再設計。
四、職業輔導評量。
五、職業訓練。
六、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相關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