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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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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1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各四烷基鉛蒸氣發生源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及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並使其確實使用。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四烷基鉛作業之一之事業:
一、將四烷基鉛混入汽油或將其導入儲槽之作業。
二、修護、改裝、拆卸、組配、破壞或搬運前款作業使用之裝置之作業。
三、處理內部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儲槽或其他設備之作業。
四、處理含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殘渣、廢液等之作業。
五、處理存有四烷基鉛之桶或其他容器之作業。
六、使用四烷基鉛研究或試驗之作業。
七、清除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物品或場所之作業。
事業單位從事前項二款以上之作業,應同時符合各款作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