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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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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EN
第 11 條
曾因同一職業病領取本辦法補助或津貼者,得免附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職業病診斷書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其內容已詳細載明於職業病診斷書者,得免附。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
EN
第 7 條
申請醫療補助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病醫療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職業病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
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第 8 條
申請失能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病失能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失能診斷書。經醫學檢查者,應併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三、職業病診斷書。
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前項第二款失能診斷書,其出具之醫療機構層級,準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
第 9 條
申請死亡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病死亡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遺屬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職業病診斷書。
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