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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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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EN
第 11 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者,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不得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EN
第 14 條
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
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選擇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年金保險,或一次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依前二項規定之移轉,勞保局及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移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