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污損、遺失、滅失或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展延有效期間,其許可證正面已無欄位可供填寫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一、申請換發者,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原本。
二、申請補發者,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遺失切結書。
前項申請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發給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第 9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有效期間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正本;其正面已無欄位可供填寫展延期間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換發。
二、符合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