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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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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經註銷者,其動物用藥品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9 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限期改製動物用劣藥者,製造廠商應於改製七日前通知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派員監督改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