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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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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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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EN
第 11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並由其核定執行項目及優先順序。
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費用。
農村再生條例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
EN
第 8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內鄉(鎮、市)公所意見,就轄區之農村再生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擬訂,應辦理公開閱覽,必要時得舉行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