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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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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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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11 條
農會辦理選任人員任期屆滿改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農事小組選舉投票前完成總幹事遴選作業。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23 條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但有第十五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