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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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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1 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乳牛死亡保險:
(一)按契約約定價值全數理賠。但依契約約定淘汰或依法撲殺死亡者,應扣除被保險乳牛淘汰販售所得價款或政府給予之補償金後,給予理賠。
(二)同一要保人於同一保險期間之總理賠金額,以該期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賠滿即不再理賠。
二、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按運輸距離及保險等級之保險金額全數理賠。但緊急屠宰者,應扣除被保險豬隻屠宰販售所得價款後,給予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應由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勘損人員查驗。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21 條
辦理農業保險損失認定之勘損人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或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辦理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合格證書之勘損人員名單,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公開於資訊網路。
主管機關應建立農業保險事故之勘查原則,必要時應協助辦理損失程度認定相關事宜。
第一項勘損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人才資料庫建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