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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劃書:
(一)業務概況。
(二)人員配置及訓練情形。
(三)業務作業手冊。(包含業務規章、作業程序、會計帳務處理、相關法令規定及應備置之各種空白書表格式)
(四)業務風險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計分之相關文件。
三、依第六條規定取得之專業測驗合格證書、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或執照。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資本適足程度評估基準如下:
一、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前一年底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予以評估。百分之十以上者,以二分計;百分之八以上未滿百分之十者,以一分計;百分之六以上未滿百分之八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六者扣一分。
二、逾期放款比率:以前一年底信用部逾期放款總額與放款總額之比率予以評估。未滿百分之一者,以二分計;百分之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三者,以一分計;百分之三以上未滿百分之五者,不予計分;百分之五以上者,扣一分。
三、放款覆蓋率:以前一年底信用部提存備抵呆帳與放款總額之比率予以評估。百分之二以上者,以二分計;百分之一點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二者,以一分計;百分之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一點五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一者,扣一分。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經營績效評估基準如下:
一、資本獲利率:以前一年底信用部盈餘與信用部淨值之比率予以評估。百分之四以上者,以二分計;百分之二以上未滿百分之四者,以一分計;百分之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二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一者,扣一分。
二、員工平均獲利能力:以前一年底信用部盈餘與信用部員工數之比率予以評估。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者,以二分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四十萬元者,以一分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不予計分;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扣一分。
偏遠地區信用部之經營績效,其前項比率及金額級距,得減半計算之。
信用部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所累積之得分總額優於上一年度者,再加計一分。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之金融專業程度係指信用部應具有申請各該項業務之四位以上員工,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各該項業務相關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或執照,或其舉辦之各該項業務相關專業測驗並持有合格證書。但偏遠地區人力不足,經全國農業金庫輔導,且不影響客戶權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