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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申請冷凍黃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
一、第一順位: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印度洋海域冷凍黃鰭鮪組且未喪失該組作業資格之漁船,或承受滅失時為印度洋冷凍黃鰭鮪組鮪延繩釣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第二順位: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太平洋冷凍黃鰭鮪組且未喪失該組作業資格之漁船。
三、第三順位:當年度經許可為印度洋一般組之小釣船。
前項申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時,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取得作業許可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船數限額時,除依前二項規定之順位依次遞補外,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受理申請,不受第九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 EN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七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
一、大釣船之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大釣船之經營者非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小釣船之經營者為臺灣鮪延繩釣協會(以下簡稱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小釣協會登記,由小釣協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四、小釣船之經營者非為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五、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