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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漁會辦理選任人員任期屆滿改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漁民小組選舉投票前完成總幹事遴選作業。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漁民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
漁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但有第十六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