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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獎勵造林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限期內改善完成並經檢測合格者,得依造林改善完成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
獎勵造林人於造林獎勵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使之長大成林。
獎勵造林人於新植造林完成三個月後,應向受理機關提出報告。經受理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採系統取樣法實施檢測,主管機關應派員會同受理機關,依據所提出之報告,排定日期,赴實地核對地籍圖,檢查造林情形,並實測造林面積,將實際檢測結果拍照存證,登記於造林檢查紀錄卡。經檢測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該年度造林獎勵金不予發給,並由主管機關輔導獎勵造林人限期改善。
造林檢測作業,自造林後第三年起,主管機關得委由受理機關辦理,並由主管機關每年辦理抽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