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第 11 條
農場或農業合作社於免稅期間內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第七條第一項登記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農場或農業合作社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取得前項登記文件,始得於當年度辦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一項之農場經中央主管機關於網站公告,並彙整名冊函送稅捐稽徵機關者,於辦理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視為已檢附第七條第一項之登記文件。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
第 7 條
依第四條申請經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文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農場:名稱、獨資或合夥人姓名、經營項目、農場地址、面積。
二、農業合作社:名稱、業務、經營項目、社址。
前項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項所定施行期間(以下簡稱免稅期間);其依第二條各款或第三條第一款取得登記之有效期間,於免稅期間內屆滿者,以該登記之有效期為前項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