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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公司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完成證明,且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將其部分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生產設備或應用軟體,轉讓
其他事業,繼續生產該受獎勵產品者,受讓事業所受讓之生產設備或應用
軟體,依轉讓事業取得該設備之原始成本計算;未達該款所定投資金額者
,不得繼續享受轉讓事業未屆滿之免稅獎勵。
前項轉讓事業於轉讓後剩餘之生產設備或應用軟體,依原始取得成本計算
;未達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投資金額者,應終止其未屆滿之免稅獎
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