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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留驗、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處置時,應注意當事人之身體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