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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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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EN
第 11 條
本辦法除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