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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EN
辦理本法所定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藥物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或藥害受害人之秘密者,不得無故洩漏,並不得為自己利益而使用。
藥害救濟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