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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EN
語言治療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語言治療師公會。
語言治療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語言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語言治療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語言治療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