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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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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 11 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下列土地之一者,其補償標準依第十條規定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之:
一、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註記之土地。
二、配合捷運系統建設,其地面可計入法定空地者。
三、捷運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經免計樓地板面積者。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經與土地所有人協議同意無償提供設定地上權或註記之土地者,依其協議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
第 9 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之空間範圍無設定地上權之必要者,應由需地機構通知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領取補償費同時副知他項權利人,並列冊送交管轄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
依前項規定應領補償費,而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者,需地機構應再限期通知一次,仍不具領者,提存法院。
第 10 條
地上權之補償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情形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為:徵收補償地價x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地上權補償費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為:徵收補償地價x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地上權補償費
需穿越同一土地之上空及地下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