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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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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行車人員訓練,應於事前將訓練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事後將訓練成果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大眾捷運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2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人員,應予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法令之規定;對其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