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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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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督導執行授信措施與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災害前已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展延、擔保調整事宜或災後紓困貸款及信用保證之相關事項,各有關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第 77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