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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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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11 條
前條之噪音補償措施申請,航空站得參酌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辦理情形及徵收噪音補償金額度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及噪音補償額度,並通知申請人辦理之。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
第 10 條
航空站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噪音補償措施。
為辦理噪音補償措施,航空站應研擬噪音補償計畫,其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補償範圍: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各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為限。
二、補償對象:航空站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
三、補償金額。
四、補償金發放方式:得以現金或辦理相關活動等方式辦理。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之住戶,得不受第三條第九款合法建築物所有人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