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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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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第 11 條
依前三條規定免收商港服務費者,無法由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辨識時,繳納義務人得於航港局填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前,或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繳納義務人之翌日起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航港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免收範圍者,准予免收。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
EN
第 3 條
商港服務費之收費項目,分為船舶、旅客、貨物三項,其繳納義務人分別為船舶運送業、離境旅客、貨物託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