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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
一、公私立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駕駛、漁撈、漁航技術、漁業、輪機等科系畢業。
二、曾在動力之船舶、公務艦艇、漁船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一年以上,並持有相關資歷文件可資證明。
三、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四、領有二等遊艇學習駕駛證或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三個月以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海洋休閒觀光等科系畢業。
領有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證明(件)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應領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之我國國民,得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
一、曾在主管機關認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舉辦營業用動力小船訓練合格,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二、曾領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滿一年。
三、曾領有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一年。
四、曾領有漁船三等船長以上執業證書。
五、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
六、曾任海軍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二年以上,並領有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合格證書。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 EN
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申請書。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汽機車駕駛執照、僑民居留證明或有效之護照。
四、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
五、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一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
六、二年內之體格檢查證明書。
七、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之測驗,應使用我國文字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