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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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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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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11 條
前條規定之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如下,並應附記尺寸:
一、船身中央橫截面圖。
二、一般佈置圖。
三、動力小船之機器圖說。
四、其他經航政機關認定與設計有關之必要文件。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
第 10 條
新建造之小船及變更設計之小船,申請特別檢查時,應將其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一併送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始得動工。
載客動力小船之設計圖應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