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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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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11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置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設置場域範圍之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經公證之契約文件、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等佐證資料)。但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免附。
四、前條之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或其他同意文件。
五、申請設置公共服務網路者,除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者外,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提供公共服務機關確認符合公共服務用途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
EN
第 10 條
同一場域有二以上申請者提出申請,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其頻譜和諧共用由申請者自行協調。
申請者設置基地臺,其電波涵蓋範圍與既設網路場域範圍或既設微波電臺干擾保護協調區範圍相鄰或重疊者,應於提出申請前徵得設置場域範圍內之既有網路設置者與既設微波電臺設置者之同意,並於申請時提出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或其他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