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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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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11 條
電信網路設置者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內,應維持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但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評估當地計程車車臺供需情形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電信網路設置者未維持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且未獲專案核准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限電信網路設置者於三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數位發展部廢止頻率使用證明、主管機關廢止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
EN
第 3 條
申請設置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
前項申請人於其申請設置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之車臺數量,應達一百五十臺以上。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於會商主管機關後,不受前項限制,公告調整車臺數量。
申請人為依法核准設立之身心障礙團體、法人者,其前項車臺數量之規定,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之。